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反腐败领域,人们往往只关注公权利部门以及国企的职务犯罪,民营企业(包括多重所有制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没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与民营企业的壮大,尤其是各种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出现,对于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以及反腐败问题,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民营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指的是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以权谋私,侵占企业财物,滥用或怠于行使职责,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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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在民营企业中,由于以前民营企业的规模不大,民营企业主通常自己直接从事经营与管理,所以以前我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初民营企业刚刚发展时,民营企业的腐败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但是现在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尤其是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以及企业经营的集团化与规模化,民营企业也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状态。在此情况下,许多民营企业的管理层与掌握资源以及业务负责人,受个人私欲及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业务外包、财产管理、职务消费等环节中,挪用资金、私分资产、贪污钱款、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现象时有所见。概括起来,民营企业的腐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务侵占

对于国家机关以及国有企业的人员来讲,如果利用职务的便利将单位的财产非法占有已有,这叫贪污。对于民营企业来讲,出现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情况,这叫职务侵占。民营企业的职务侵占现象比较普遍,通常表现在在报销过程中采取多报虚报等手段,另外也有的采取直接的措施,将单位的财务甚至股权非法转到个人名下。

(二)收受贿赂

收受贿赂不是国家机关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专有行为,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经常发生收受贿赂的情况,比如新闻报道中提到的,百度公司的业务员与相关交易对方权钱交易的现象。在日常工作中,此类违法行为通常表现为,采购时虚报价格、虚报数量、虚报品质,大批量采购时索要回扣和提成,人力招聘时索要人头费,介绍费等。

(三)挪用资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刑法规定为挪用公款罪,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经权力部门许可,擅自挪用资金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在相关的案例报道过程中,经营提及有的业务人员,收受业务款项后不入帐,自己临时挪用资金用于其它目的,等用一段时间再归还单位。还有的财务人员擅自挪用资金用于炒股或买卖期货等。

(四)泄漏商业机密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有自己的商业秘密。此类商业秘密涉及到生产技术、经营渠道、人事管理、知识产权以及一些技术诀窍。这些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经营来讲至关重要,一旦对外泄露,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份额与竞争能力。但有些企业的员工在企业工作过程中,对于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没有保密意识,时常会发生有意或无意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企业的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

(五)从事竞业禁止行为或关联交易

身为企业的企业的职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正常情况下,应当成国企业的一员将自己的工作与事业与企业的发展紧密相联起来。但有些员工,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通常利用掌握企业经营资源的机会,将企业的经营资源与经营机会转移出自己所在的企业,在企业之外自己或为他人从事与自己所在企业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损害企业的利益。

另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企业的忠诚义务,侵占公司财产、擅自出借资金或提供担保、以不合理价格从事关联交易,损害企业的利益。

(六)为亲友非法谋利

这方面主要表现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员工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七)怠于行使职权

怠于行使职权,也是企业的腐败现象之一,只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许多人在开展本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不予履行,应当完成的工作不去完成。比有家企业聘请了一名员工担任总经理,这家企业是生产电器的,但此位总经理应当先申请产品的3C认证然后再销售产品,但是他在未申请认证的情况下,就对外销售产品。最可恶的是,因他的工作不力,股东开除他以后,他去主动去相关监督部门举报,说企业销售的产品没有质量认证。诸如此类的现象,在企业经常发生。

(八)滥用职权

提到滥用职权,通常人们仅仅认为这是国有企业的事情。其实,在民营企业中依然存在滥用职权的现象,有时相关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民营企业腐败的危害性与反腐的必要性

以前通常的观念是,民营企业存在的腐败现象与公共利益无关,因此民营企业的腐败问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一定要高度重视民营企业腐败的危害性以及反腐败的必要性。

(一)民营企业存在的腐败极大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民营企业存在的腐败问题,造成资源配置失衡,背离价值规律,提高经营成本,损害企业发展,破坏市场规律。严重的企业腐败现象,不但破坏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降低了企业的运行效率,加大了企业交易成本,同时也影响了企业的治理与管理成效。如果民营企业的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及时的制止与处理,企业就无法正常运行,更谈不上发展壮大。

(二)民营企业的腐败将影响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运行。

虽然民企属于从性质上属于私人所有,但是其生产经营与是紧密融入整个社会以及国家总体经济之中必须要与企业外部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尤其是这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企数量也日渐增多,规模日益扩大。现在上市公司市场排在前几位的不全是国有企业,腾讯、阿里巴巴以及京东等企业的市值已经远远超过中石油与中石化等巨型国有企业。这些企业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实际控制人的利益,同时还涉及广大社会股东的利益。若其内部存在腐败问题,最终损害的将是广大公众的社会利益。我们认为,民企与公共利益可谓错综关联,民企反腐理应得到足够的重视。

(三)民营企业的腐败将影响健康的文化建设与国家安全

民营企业的经营活动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在吸纳就业,增加产值、税费,壮大经济力量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社会公共性。民营企业内部存在的腐败问题,不仅是其内部事务,更会影响整个国家经济、社会、政治运行质态。现在民营企业吸纳的就业人数远远超过国有企业以及政府部门吸纳的就业人数,在民营企业如果没有强有制的反腐败制度,不建立良好的反腐败文化,民营企业的腐败还会蔓延到社会的其它领域,形成对社会环境的整体污染。

国家面临的安全分为外患与内忧。当前我国最大的内忧是腐败问题,不但公权力的腐败会影响国家安全,民营企业的腐败同样关系国家安全。如前所述,民营企的发展与正常运营,直接关系广大就业者的生存与发展。另外,民营企业与国家公权力部门以及国有企业发生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民营企业的腐败肯定会影响到整体的国家廉政建设以及国家整体的安全。民营企业的反腐问题是国之大事,不可不察。

三、民营企业反腐败的路径探讨

(一)完善民营企业反腐的法律保障

1、完善对混改企业中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的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要想加强的民营企业反腐败的支持力度,首先应当修订我国刑法现有的相关规定。具体建议如下:
   1)取消不同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刑法差别保护,将国有企业、公司与民营企业中发生的侵占财产、收受贿赂、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规定相同的罪名、追诉标准和刑罚标准。
   2)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相关刑法规定中的“国有公司、企业”统一修改为“公司、企业”,并将相关罪名修改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私分公司、企业资产罪”。
    2、为民营企业的反腐建立有线索就查,有案就立的机制。

民营企业的利益也属于国家利益,尤其是民营企业出现的腐败与国家机关以及国有企业密切相关,建议将民营企业的反腐纳入到国家反腐败的序列之中,纳入监察处理体系,为民营企业的反腐建立有线索就查,有案就立的机制,减少民营企业反腐的工作难度与工作成本,提高民营企业的反腐效率。

(二)企业自己要建立完善的治理与内控制度并加以实施

民营企业在自身反腐败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综合运用培训、教育、审计、合规管理等手段,做好预防工作。如果企业客户开发和订货、发货制度完备、透明,工作人员的每一个不正常的行为都可以在事前或事后被核查出来,那么工作人员的寻租机会就会大大减少了。企业还要重视审计,尤其是经常性审计的作用。实行审计常态化,既要审计事项,更要审计流程。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治理腐败要突出监督重点,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其管理系统,加强对企业关键经营环节的监督,实现对岗位、职责、行为的信息化规范管理和企业内部资源的有效监控。

此外,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鼓励民营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和责任,建立决策、管理和监督相对独立的制衡机制,推动企业向现代公司制企业发展。建议在民营企业,尤其是大型民企业要为惩治内部腐败设立单独的职能部门。目前,据媒体报道,阿里巴巴成立廉政部,设立首席风险官。万达设立了审计部,行使“内部纪委”之职。腾讯成立反舞弊团队,其主要职责是受理有关舞弊问题的投诉,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百度成立“职业道德建设部”,内设委员会,负责监督、核查公司内部员工的违法违纪行为。

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管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企业经营、采购、销售、项目预决算、资金、财务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强化企业自律和内控机制建设,减少和防止企业失信失廉行为的产生。

另外,要采取积极行动,建立企业之间的合作机制。近年来,以京东集团为首的企业就在积极探索企业间联合反腐。2017 年,京东集团联合腾讯、百度、美团、小米、宝洁等知名企业成立 “阳光诚信联盟”,并建立了腐败黑名单,目前参与企业已达 200 多家。反腐败联盟的建立,实现了腐败黑名单的共享只要是发生过腐败事件的员工,都会被列入黑名单,一经列入,联盟内的公司就会联合拒绝录用,这大大提升了企业员工的腐败成本,加大了威慑与监督的力度。

(三)加强企业的廉政与反腐教育与培训

目前对于反腐教育,国家机关与国有企业的教育与培训力度较大,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自身对于民营企业的廉政与反腐的培训教育力度都不够,尤其是中小企业更是如此。建议企业有经常性地开廉政与反腐培训,剖析典型案例,交流反腐经验,在企业树立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从根源上建立员工“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长效机制。

(四)充分重视技术力量的运用

科学技术永远是推进社会进步的第一力量,在反腐方面也是如此。在运用技术力量反腐败方面,民营企业应当走在前面。因为民营企业机制灵活,创新动力足,需求也旺盛,因此建议广大民营企业要积极开发新的技术,运用现有的技术,开展反腐工作。目前象区块链、智能合约、物联网等技术,对于消除信息不对称,消除暗箱操作以及人为寻租都具有巨大的功能。民营企业要积极开发并运手这些技术优势,有效开展反腐工作。

 

(来源:企业法制网;作者:朱崇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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